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О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風化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七0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風化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鄧希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美蓉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