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3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國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國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國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李國暉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書記官詹國立附表:
┌──────┬─────────┬─────────┬─────────┐│編號││││├──────┼─────────┼─────────┼─────────┤│罪名│公共危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①有期徒刑6月│││││②有期徒刑6月│││││③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4月10日│101年12月21日│①101年12月29日│││││②102年1月22日│││││③102年1月3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彰化地檢102年度撤│彰化地檢102年度撤││年度案號│字第9164號│緩毒偵字第85號│緩毒偵字第93、94、│││││95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02年度訴字第843號│102年度訴字第1006││││514號││號││事實審├──┼─────────┼─────────┼─────────┤││判決│102年6月11日│102年9月18日│102年10月30日│││日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02年度訴字第843號│102年度訴字第1006││判決││514號││號││├──┼─────────┼─────────┼─────────┤││確定│102年7月8日│102年10月8日│102年11月19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