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58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巷24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等因97年度訴字第258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因上訴人對原審判決提出不服之訴之聲明,經通知上訴人補正釋明,亦未獲回覆,為維護上訴人利益,視為提起上訴之意),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435,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2,2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最高法院72年2月22日72年度第2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二)參照】,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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