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51號原告乙○○被告甲○○
段25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6,5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22,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