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簡字第5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芳平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正憲
林政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2,664元【計算式:原告請求
通行之面積73.69平方公尺×108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
幣(下同)5,600元=412,6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同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