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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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莆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慕欣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兩造與第三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訂立之原借款(含連帶保證)契約。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