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2559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25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交字第2559號原告 李天武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如對於非屬裁決之函文提起交通裁決事件撤銷訴訟,不備起訴要件,起訴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及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㈠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何機關之裁決書日期文號)。
㈡補正以原處分機關(即裁決機關)為被告,並記載其代表人
之姓名。如不服起訴狀檢附之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北市監基裁字第25-CS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應補正被告: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代表人: 江澍人 (所長)。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清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