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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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3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務人 蔡家勇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420元,及其中22,113元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百分之15.695(即日息萬分之4.3)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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