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簡字第24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簡字第2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慰問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簡字第243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馥均 訴訟代理人 陳立帆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間慰問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43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法官洪任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書記官磨佳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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