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巡交字第617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巡交字第6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巡交字第617號上訴人即原告 洪振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月29日本院112年度巡交字第61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法官洪任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書記官磨佳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