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6931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花蓮醫院
設花蓮市○○路○○○號法定代理人 黃瑞明 住花蓮市○○路○○○號
送達代收人 邱敬富 住花蓮市○○路○○○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懷恩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其名稱相符印文之聲請狀本正本。
㈡債權人委任邱敬富為代理人之委任狀正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王竪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