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卓嘉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嘉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嘉麟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96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㈡另犯詐欺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93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㈢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628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4794號上訴駁回確定。全案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763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8年4月,於民國96年9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白光華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蓁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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