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連德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連德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連德芳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民國97年度易字第23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上訴後,經鈞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173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竊盜案件,前經鈞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148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上揭案件 嗣經鈞院 以98年度聲字第908號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98年2月20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蔡守訓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