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88號
原   告  廖建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家逸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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