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74號聲請人 洪培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056號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第1項定有明文,因之得依本條規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者,限於羈押之被告。
二、查被告洪培霖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41號第一審判決,上訴本院,惟其上訴狀未具體載明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0年5月24日以100年度上易字第105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0年6月27日送執行,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100年6月29日以100年度執字第305號執行,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則被告之身分已為受刑人,自不得聲請具保,所為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傳栗
法官劉嶽承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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