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25號原告 張政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就繳回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鄭國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