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90號原告 林志明 被告 吳東霖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吳嘉振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50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2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吳東霖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106年度易字第50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2人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玫琪
法官潘韋丞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蕉杏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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