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6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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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6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1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等2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如主文。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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