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0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郭蕙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台幣(下同)肆萬壹仟肆佰玖拾柒元,及其中肆萬零 伍佰 肆拾元自民國96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㈡伍萬玖仟伍佰陸拾壹元,及其中伍萬捌仟陸佰叁拾伍元自民國97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又債權人於102年7月19日具狀撤回尚未核算部份之違約金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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