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小字第1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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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六小字第172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壹仟柒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八
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判後送達前提出上訴者,應於
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