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交簡字第19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5年度偵字第26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證據: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
觀察記錄表、照片4張。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法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製作與原本無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