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976號
原 告 潘吉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憲文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509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2,7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22,2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