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9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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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978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連寶貴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
應補繳500。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