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3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38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高娉婷 、 高子偉 及甲○○為土地共有人之證明資料。
二、請提出債權讓與已通知相對人之證明資料。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