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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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67號原告 吳進雄 上列原告請求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87,298元【計算式:543×9,500×(6/8+1/280)=3,887,298】,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5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屏東縣○○市○○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歷年異動索引(地號全部,權利人資料等請均勿遮隱)到院。如有抵押權人抵押權人,應一併提出告知訴訟狀。另請一併陳報上開土地之現況照片。
三、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 吳秀端吳才哲吳清道吳清輝吳清蔭吳清頂吳林 含笑、 吳進南吳美華 、吳慧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繼承人中有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者,亦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書記官廖苹汝

歷審裁判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補 字第 767 號裁定(109.12.24)【本件裁判書】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 調 字第 1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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