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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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53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華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
156號,109年度偵字第38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
理由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陳國華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期審理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