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51號上訴人即原告 余志宏 被上訴人即被告 余滿益
黃博信 劉林淑芳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1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2萬95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3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書記官尤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