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東簡字第20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5日以裁定命其於
7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97年7月30日送達予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表在卷足憑,是其起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簡易庭 法官 陳谷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莊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