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2521號
上 訴 人 伯奇大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48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