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251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蕭文吉
訴訟代理人 邱雅鈴
被 告 楊勝芛
楊淯登
被 告 賴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捌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二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九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二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一點一五之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之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