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朴簡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字第108號
原   告 福安宮
法定代理人  葉朝宗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
被   告  葉富翔
訴訟代理人  葉燕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9年度補字第334號請求確認界址事件訴訟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其係坐落嘉義縣○○市○○段0000000地
號土地所有權人,被告之先祖於其上搭建房屋,占用原告所
有上開土地,該房屋現由被告取得,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
前段請求被告拆屋還地等語,而被告抗辯前揭房屋係位於其
所有之同段693-1地號土地上,並未占用原告前揭土地等語
,可見兩造就彼此經界之認知有異,勢為被告前揭房屋構成
無權占用與否、原告可否行使物上請求權等爭點之先決問題
。茲兩造間既有確認界址訴訟尚在主文所示案件審理中,業
經本院調閱上開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本院認有停止本訴程序
進行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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