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調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調字第436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黃翎芳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宏鈞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敏雄李旭東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住址、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
  聲明(聲明中之當事人姓名亦須記載完整)及事實理由的書狀
  ,並按更正後被告的人數提出繕本。本院已調閱本件房屋稅
  籍課稅資料等相關資料,請自行前來閱卷,補正上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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