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9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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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雄小字第94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溫斌森 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張晏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溫斌森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玖
萬肆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一年五月十六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悅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