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7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7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702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壹仟壹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書記官謝宏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