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48號原告有限責任新北市原住民機關勞務勞動合作社代表人 呂惠珊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情節(依起訴狀所附原處分內容),屬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被告應遵期如數補繳。
二、起訴狀當事人欄之原告法定代理人姓名誤繕為 呂惠青 ,似與具狀人欄記載不符,請查明更正之,並應提出足以證明代表人為何人之原告有限責任新北市原住民機關勞務勞動合作社登記資料影本到院。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