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199號
聲請人 廖本善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欲購買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非所有權狀)。
二、卻拍定之總價金新臺幣55萬元,係如何計算出該總價,並應釋明有無低於市價。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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