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12號原告 郭麗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德旺方鐵國陳阿榮 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附具相關證據,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與被告陳德旺、方鐵國、陳阿榮間租佃爭議事件,曾申請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經調處不成立後,經臺北市政府依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規定,移送本院,原告自應依前述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1條第
1項規定,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附具相關證據,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劉雅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