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30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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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034號

原告 鄧順鴻

被告 梁雅淳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雅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慧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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