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30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030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梁貴賢 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38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78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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