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89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89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訴字第389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4652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36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甫於95年5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緝字第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6年間,因恐嚇取財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97年7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甲○○猶不知戒絕,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已分別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竟於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吉 」之人購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即於97年7月27日晚上7、8時許,在臺中市○○路○段○○○號6樓之1居所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摻於香煙內,點燃香煙吸入體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再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完畢後,在上開居所內,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在玻璃球內,然後以火燒烤其底部,使生白煙吸入體內之方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甲○○於同年月31日晚上7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與寧夏東二街口,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檢盤查,經警徵得甲○○同意後,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水解後之嗎啡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書記官廖鳳美
法官郭妙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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