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0年度六小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六小字第4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吳祐吉
被   告  朱宗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7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潘佳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