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簡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連渭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順育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参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陳秀子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