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0年度港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港簡字第67號
原   告  王萬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銘晉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
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8,3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需補繳
7,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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