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港簡字第67號
原 告 王萬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銘晉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
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8,3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需補繳
7,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珮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