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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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583號抗告人 孫明明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本院一0五年度聲字第二五八三號裁定提起抗告,並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書記官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