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救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救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救字第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塗城 代理人 林柏男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僅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規定向本院聲請保全處分,迄今查無聲請人已有聲請清算案件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故其主張其無資力支出清算程序聲請費及有關之必要費用云云,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不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書記官楊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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