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696號聲請人 林玟廷 相對人 陳金玉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0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05年3月1日,利息按契約約定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於104年12月1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家合附表┌──┬──────────┬───┬────┬───────┬────┐│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平方公尺│││├──┼──────────┼───┼────┼───────┼────┤│1│高雄市○○區○○段│建│2147.68│10000分之54│陳金玉│││183地號│││││└──┴──────────┴───┴────┴───────┴────┘┌──┬──┬───────┬──────────┬─────┬────┐│編號│建號│門牌│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所有權人││││├────┬─────┤││││││主要建物│附屬建物│││├──┼──┼───────┼────┼─────┼─────┼────┤│1│1537│高雄市左營區曾│91.86│陽台9.91│全部│陳金玉││││子路525號五樓││雨遮0.63││││││之3│││││├──┴──┴───────┴────┴─────┴─────┴────┤│附註:││共有部分:新光段1573建號**7702.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6│└───────────────────────────────────┘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