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9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9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39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堡資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明綉 相對人即債務人彙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曼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零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肆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票號:ZB0000000)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100年6月20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九、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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