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06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0698號債權人 李志鴻 債務人 張育菁 債務人 廖瑞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債權人所補正之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2年7月5日,與原聲請狀原因事實不符,故該部分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103年度司促字第30698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備註│││(新臺幣)│(民國)││├──┼───────────┼───────────┼───────────┤│001│10,000元│102年8月20日││├──┼───────────┼───────────┼───────────┤│002│10,000元│102年9月20日││├──┼───────────┼───────────┼───────────┤│003│10,000元│102年10月20日││├──┼───────────┼───────────┼───────────┤│004│10,000元│102年11月20日││├──┼───────────┼───────────┼───────────┤│005│10,000元│102年12月20日││├──┼───────────┼───────────┼───────────┤│006│10,000元│103年1月20日││├──┼───────────┼───────────┼───────────┤│007│10,000元│103年2月20日││├──┼───────────┼───────────┼───────────┤│008│10,000元│103年3月20日││├──┼───────────┼───────────┼───────────┤│009│10,000元│103年4月20日││├──┼───────────┼───────────┼───────────┤│010│10,000元│103年5月20日││└──┴───────────┴───────────┴───────────┘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