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591號
上 訴 人 鄭諺鍠
視同上訴人 陳秀美
被 上訴人 吳旻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
年9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650,4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
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