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6號原告 傅咨榕 被告王信介
藍浤芫 王利勝 李俊明 柯七農 胡君芳 江文鎮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 律師複代理人 吳建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傅姿榕 」記載,應更正為「傅咨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何俞瑩